(2015)平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敖文辉、王平、张维喜与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文辉,王平,张维喜,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敖文辉、王平、张维喜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7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