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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敖文辉、王平、张维喜与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文辉,王平,张维喜,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敖文辉、王平、张维喜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7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