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7执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双田与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田,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5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田,又名李双乾,男,生于1962年9月28日。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必操,任公司总经理。李双田与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李双田人工费41445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17.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李双田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806010001421034514的银行存款428088.8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