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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3月19日被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辩护人敬耀武,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9日、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汶某某及其辩护人敬耀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3日,被告人汶某某驾车搭载齐继业、杨涛(二人均已判刑)窜至太白县咀头镇梅湾村三组,汶某某驾车等候,齐继业、杨涛撬窗进入该组村民赵嘉靓家卧室,盗窃衣柜内现金3900元,后二人将赃款交由汶某某保管,三人共同挥霍。2、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汶某某驾车搭载齐继业、杨涛、汶政(已判刑)窜至眉县马家镇北源村五组,汶某某驾车等候,杨涛望风,齐继业、汶政翻墙进入该组村民张文泉家,盗窃柜内现金1000元。3、嗣后,被告人汶某某驾车搭载齐继业、杨涛、汶朝晖(已判刑)窜至扶风县午井镇南坡村上梁上组,汶某某驾车等候,齐继业、杨涛、汶朝晖撬窗进入村民董红侠家卧室,在抽屉内盗得现金1000元。4、嗣后,被告人汶某某驾车搭载齐继业、杨涛、汶政窜至扶风县午井镇吕家庄村东方庄组,汶某某驾车等候,齐继业、杨涛、汶政翻墙入室,敲门扭锁进入村民张锁红卧室,盗窃现金1700元。5、嗣后,被告人汶某某驾车搭载齐继业、杨涛、汶朝晖、王龙(已判刑)窜至段家镇大同村北大同组,汶某某驾车等候,其余四人翻墙进入村民李宏强家,盗窃柜内现金600元。珍品猴王香烟两包,价值人民币17.60元。当日4次所盗赃款齐继业等人全部交给汶某某保管,几人共同挥霍。2013年5月30日同案犯齐继业、杨涛、汶政、王龙被本院判刑;2015年4月3日汶朝辉被本院判刑。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汶某某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19日被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7日被移交扶风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汶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临时寄押审批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宝鸡市烟草公司扶风分公司证明、本院(2013)扶刑初字第00052号、(2015)扶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齐继业、杨涛、汶朝晖、汶政、王龙的证言;3、被害人赵嘉靓、张文泉、董红侠、张锁红、李宏强的陈述;4、被告人汶某某的供述;5、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痕字(2013)49号手印鉴定书;6、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齐继业等人5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财物共82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汶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相互分工、互相配合、所得赃款共同消费,地位、作用基本相当,均属主犯,并无主从犯之分。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乃宁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