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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1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夏允贯与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允贯,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允贯。被执行人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孙峰,董事长。夏允贯与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夏允贯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900000元,合计1480000元,上述款项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86元。因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夏允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48918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48918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牌照为苏E×××××、苏E×××××桑塔纳汽车两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因该两车价值不大,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封。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太湖华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湖滨路18号碧瀛谷C10幢、A7幢、A16、D1幢、B6幢、A18幢、A17幢、A3幢房地产。上述房地产中,A3幢、A7幢、A16幢、A17幢、A18幢、C10幢正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D1幢及B6幢房地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屋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