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张秀丽、张迎波、盖彦忠、赵海涛、李雪松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张秀丽,张迎波,盖彦忠,赵海涛,李雪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304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秀丽,女,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张迎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盖彦忠,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赵海涛,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李雪松,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张秀丽、张迎波、盖彦忠、赵海涛、李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