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李某甲、任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李某甲,任某,李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321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任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任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