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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台湾富比积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台湾富比积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03号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海星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31050876-6。法定代表人:李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湾富比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忠孝东路一段150后9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吴文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湾富比积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7元,减半收取4523.50元,由原告昆山联诚文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