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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鼎明与林益文、罗长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鼎明,林益文,罗长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737号原告:罗鼎明,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益文,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长源,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海,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罗长源之弟。原告罗鼎明与被告林益文、罗长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8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罗鼎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民终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闽08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鼎明、被告罗长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益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益文归还罗鼎明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罗长源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林益文、罗长源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林益文与罗长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请求罗鼎明帮忙借款周转,于2015年8月5日向罗鼎明借款25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但林益文、罗长源借款后,经罗鼎明多次要求偿还本与息,但林益文、罗长源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林益文、罗长源的行为严重侵犯罗鼎明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罗鼎明本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林益文未作答辩。罗长源辩称,一、罗鼎明请求答辩人罗长源承担本案违约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罗鼎明提供的证据《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罗鼎明人民币25000元整。此笔借款每月还2000元,如果中途没还违约罗鼎明可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并用句号分段,由此可见担保人只对借款人每月偿还2000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另起一行载明“违约金全部由借款人承担2分计算”由此可见,本案借款约定属分期还款,如中途没还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罗鼎明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违约利息不合法。二、罗鼎明主张从2015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罗鼎明提供的证据《借条》载明“此笔借款每月还2000元如果中途没还违约罗鼎明可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金全部由借款人承担2分计算”,该借款合同载明的是每月2000元的分期还款,还款期限至2016年9月份才应还清最后一期借款,而且约定的是违约责任,因此要违约才承担责任,且应按违约还款的数额和违约的时间来计算违约利息才合理合法,未违约还款的部分不应承担违约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经罗鼎明、林益文、罗长源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罗长源所欠罗鼎明25000元债务转移由林益文偿还,并由林益文、罗长源共同出具“今借到罗鼎明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此笔借款每月还2仟元,如果中途没还违约罗鼎明可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金全部由借款人承担2分计算。借款人:林益文、担保人罗长源”的借条给罗鼎明收执。林益文出具借条后,经罗鼎明催讨,林益文、罗长源至今分文未归还罗鼎明借款本息。本院认为,罗长源将25000元债务转移给林益文,已经罗鼎明、林益文、罗长源三方同意,三方债务的转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益文理应按债务转移合同即借条的约定每月归还罗鼎明2000元,其未按约归还罗鼎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罗鼎明要求林益文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问题,罗鼎明主张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罗长源辩解认为应按违约还款的数额和违约的时间来计算违约利息才合理合法,未违约还款的部分不应承担违约利息。根据罗鼎明和林益文、罗长源三方在借条上的约定“……。此笔借款每月还2仟元,如果中途没还违约罗鼎明可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金全部由借款人承担2分计算”。该约定应理解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时,从第一期借款逾期未还时起,就已构成对全部债务的违约,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2%的月息的违约责任,罗长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利息起算时间应为第一期借款逾期未归还时违约的时间即2015年9月5日,罗鼎明诉请从借款时(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违约利息没有依据,罗鼎明的该项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罗长源对林益文债务提供保证的担保范围问题,罗鼎明要求罗长源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长源辩解认为根据借条的约定,本案借款约定属分期还款,如中途没还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罗鼎明主张罗长源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合法。因罗长源只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罗长源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借条中有载明“违约金全部由借款人承担2分计算”,该表述属借款人林益文未按期归还罗鼎明债务时应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违约金,不属对担保范围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罗长源应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罗长源辩解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罗鼎明要求罗长源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林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益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鼎明债务2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5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罗长源对林益文所欠罗鼎明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林益文、罗长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勋  彪人民陪审员 沈  家  松人民陪审员 周  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