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与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兰,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49号申请人杜玉兰,女。被申请人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1号冶金院内。法定代表人吴仁贵,男。申请人杜玉兰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杜玉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银行户名为谢桂文,账号为621700298010730****的银行存款42万元。案外人朱锦文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19栋(房产证号:0004****号)一套为申请人杜玉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杜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银行户名为:谢桂文,账号为:621700298010730****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二、查封案外人朱锦文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19栋(房产证号:0004****号)一套。财产被查封期间,由享有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并可正常无害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或设置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代理审判员 胡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