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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玉昌与李本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997号原告刘玉昌,男,汉族,1955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李本晖,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昌诉被告李本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需庭下协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