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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宝祥、谢广红与李国梁、李庆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祥,谢广红,李国梁,李庆友,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90号原告:谢宝祥,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谢广红,男,1934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梁,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庆友,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李国梁父亲。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平俊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430号山水人家第10幢1单元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5649330Q。负责人:曾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思均,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翁维民,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84862666J。法定代表人:夏蕊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宝祥、谢广红诉被告李国梁、李庆友、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宝祥、谢广红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祥、谢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谢宝祥、谢广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