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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小龙、陶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王小龙,陶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79年04月18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陶发亮,男,1987年06月01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龙、陶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