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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天利与徐凤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利,徐凤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886号原告:杨天利,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三委**组。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1948年8月7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组。被告:徐凤山,男,1950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原告杨天利诉被告徐凤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立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天利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被告徐凤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天利诉称:2001年3月19日,徐凤山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榆树市培英街一地七栋四层二号(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7000**号)面积为106平方米的住宅楼以100000.00的价格卖给杨天利。杨天利购买该房屋后即入住,但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杨天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凤山辩称:杨天利陈述的事实属实。我确实与杨天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我认可。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9日,杨天利与徐凤山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徐凤山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榆树市培英街一地七栋四层二号(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7000**号)面积为106平方米的住宅楼以100000.00的价格卖给杨天利。现杨天利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杨天利与被告徐凤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签订后,原告杨天利按照合同支付了价款,并已经实际入住,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原告杨天利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天利与被告徐凤山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天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