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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子君与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君,王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君,女,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王作兵,男,生于1973年1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子君与被执行人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子君与被执行人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子君依据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作兵偿还借款3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作兵在2017年1月10日前还清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徐  永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友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