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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陆学平与桂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学平,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921号原告:陆学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桂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陆学平诉被告桂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学平诉称:2016年5月2日,被告因欠原告毛竹款,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一份。被告欠款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理睬。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陆学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0元。桂平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经审查:陆学平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5月2日,被告因购买原告毛竹欠毛竹款,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毛竹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陆学平货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