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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7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谷明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明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22号罪犯谷明波,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退出赃款赃物折合款合计人民币4608元,退出赃款赃物折合款合计人民币43727元,返还各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31.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谷明波于2016年6月2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谷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谷明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谷明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明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