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海滨,温积考,陈桃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温海滨,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积考,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桃妹,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海滨、温积考、陈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温海滨、温积考、陈桃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温海滨、温积考、陈桃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海滨应向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温积考、陈桃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海滨、温积考、陈桃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