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曾顶有、董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曾顶有,董向阳,罗明海,许爱娟,董三姆,王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8、10号。负责人盛华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宏鑫,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曾顶有,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董向阳,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罗明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许爱娟,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董三姆,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王彩虹,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顶有、董向阳、罗明海、许爱娟、董三姆、王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3586.92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95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明海、许爱娟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东苑43幢2504室的房产,并轮候查封执行人罗明海所有的车牌为浙A×××××号的汽车,但未实际查扣。此外,被执行人曾顶有、董向阳、罗明海、许爱娟、董三姆、王彩虹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顶有、董向阳、罗明海、许爱娟、董三姆、王彩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6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