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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4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贺某某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贺某某,本院无法查找被告贺某某,对原告请求的事项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现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红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