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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何绮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何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泳敏、张彩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何绮萍,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绮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何绮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6451.33元、违约金8014.83元及受理费162元给申请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但何绮萍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何绮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何绮萍2430元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9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陈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凯伦合议庭评议记录(终结本次执行)时间:2016年10月26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审判员:李耀荣审判员:陈洽胜书记员:陈凯伦承办人:李欢卿李欢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绮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物业服务费6451.33元、违约金8014.83元及受理费162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19.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本院经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何绮萍2430元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96号案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实际的执行情况,同意承办人意见。李耀荣:同意审判长意见。陈洽胜:同意审判长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96号案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物业服务合同案号(2016)粤0784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被执行人何绮萍立案标的14466.16元、诉讼费162元、执行费119.42元实际执行标的2430元立案时间2016年7月26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6日执行情况本院经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何绮萍2430元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