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丽英、安日红、沙拉作、安某甲、安某乙与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丽英,安日洪,沙拉作,安某甲,安某乙,张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财保4号申请人:罗丽英,女,1986年7月16日生。申请人:安日洪,男,1947年10月28日生。申请人:沙拉作,女,1951年3月15日生。申请人:安某甲,男,2013年6月11日生。法定代理人:罗丽英(系安某甲母亲),女,1986年7月16生。申请人:安某乙,男,2015年3月14生。法定代理人:罗丽英(系安某乙母亲),女,1986年7月16日生。被申请人:张长春,男,1976年2月9日生。申请人罗丽英、安日红、沙拉作、安某甲、安某乙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长春经营的越西县白马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砂石材料款中贰拾万零伍仟元(20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五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ACHDX50Z0116Q000020K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30日向尔古子伙借款500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500元,半年还一次利息。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5日再次向尔古子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且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5000元,半年还一次利息。后尔古子伙于2016年1月19日因病去世,现尔古子伙法定继承人(即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发生争议,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越西县白马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越西至安洛段项目向其购买的砂石料、砂夹石等材料货款2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罗丽英、安日作、沙拉作、安宇航、安宇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