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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饶才涛、奚爱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才涛,奚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饶才涛,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奚爱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才涛与被执行人奚爱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才涛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奚爱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项确定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2015)滨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未对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名称、股权数额等内容做出认定。本院认为,此案申请执行人所提执行申请,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没有明确执行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饶才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