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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良兰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兰,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兰。被执行人李军。本院认为陈良兰与李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