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良兰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兰,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兰。被执行人李军。本院认为陈良兰与李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