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赤来朗杰、泽仁青批二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来朗杰,泽仁青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来朗杰,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西藏安多县,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6年5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泽仁青批,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县,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6年5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来朗杰、泽仁青批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丹增曲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来朗杰、泽仁青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泽仁青批、赤来朗杰商量偷东西后,进入本市城关区某旅馆206号被害人边某入住房间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边某的现金1200元,三部手机(其中一部为白色苹果牌4S手机)、牛仔外套一件、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腰带一条、户外手套一双、背包一个、U盘一个以及银行卡两张。追回现金人民币200元、白色苹果牌4S手机一部、牛仔外套一件及牛仔裤一条并退还被害人边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赤来朗杰、泽仁青批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赤来朗杰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赤来朗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泽仁青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本院另查明,二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5年11月24被告人赤来朗杰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害人未对二被告人出具书面谅解书,且庭后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故无法核实被害人是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赤来朗杰、泽仁青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边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来朗杰、泽仁青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其余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赤来朗杰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2、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赤来朗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泽仁青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 亮 亮审判员 格桑曲珍审判员 群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