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玉山申请执行毛杖子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山,凌源市沟门子镇毛杖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山,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毛杖子村。被执行人凌源市沟门子镇毛杖子村委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山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沟门子镇毛杖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