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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林久招、陈细妹、罗缤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林久招,陈细妹,罗缤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18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三盛海德公园16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660546-1。法定代表人何祥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陈颖,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林久招,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细妹,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缤缤,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被告林久招、陈细妹、罗缤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