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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瑞斯韩式养生烤肉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勇,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瑞斯韩式养生烤肉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33号原告孙大勇,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瑞斯韩式养生烤肉坊,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号。经营者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大勇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瑞斯韩式养生烤肉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大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勇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代理审判员  李文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