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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厦门茗溥轩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厦门茗清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1490号原告:文某某,男。被告:厦门茗清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厦门茗溥轩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