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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陈增寿与麻章区麻章镇金川社区麻章圩三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11民初596号起诉人陈增寿,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陈增寿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川社区麻章圩三队无理拒绝其入户申请为由,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其拥有将户口转回至麻章区麻章镇金川社区麻章圩三队的权利;2、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川社区麻章圩三队为其办理入户至麻章区麻章镇金川社区麻章圩三队集体户口的手续。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属于村民自治权利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增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默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