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峰春、裴明志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春,裴明志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春,男。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6年3月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裴明志,男。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6年3月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峰春为骗取车辆保险金,与被告人裴明志二人预谋,由李峰春驾驶车辆将裴明志管理的定西市安定区道路护拦故意撞坏,由裴明志提供虚假的护拦维修费用发票,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2015年7月11日1时许、8月8日2时许,李峰春先后驾驶“奇瑞”牌轿车、“雅阁”牌轿车在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西关市场附近和民主路英才中学门前将道路护栏故意撞坏,裴明志为李峰春虚开了护栏维修费发票及清单,李峰春持该发票分别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骗取保险金13490元、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定支公司骗取保险金20800元。二人共计骗取保险金34290元,其中李峰春分得赃款31290元,裴明志分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将骗取的保险金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在审理中供认不讳,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吴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南某某的证言,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安定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的受理保险理赔材料,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一起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在案发后能够认罪,退赔赃款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峰春、裴明志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裴明志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