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昌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904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昌雄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昌雄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6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昌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军育执行员  陈孝雅执行员  林 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江娟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