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徐某某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27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灵刚,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柏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