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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友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陈友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特4号申请人: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友庆,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申请人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友庆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的请���:撤销“前区劳人仲案(2016)024号”仲裁裁决。其事实及理由: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中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第一、违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规定,并且仲裁员未在仲裁书上签字。第二、仲裁委未告知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享有的救济权利。第三、本案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陈友庆诉称,对方的申请事实及理由都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陈友庆于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5月26日在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处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未与陈友庆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友庆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份的工资已发放,员工要拿到全勤,月工资要在两千元以上的给予每天十元的补助。陈友庆在上班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94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请求、争议事项、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友庆劳动仲仲裁裁决一案后,根据该案的争议等情况认为本案属于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且该仲裁员在仲裁书上已签名,并加盖了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因此,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写明裁决结果)。申请人收到该裁决后,于××××年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写明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安市铭鸿服饰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登贵审 判 员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