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30民初397号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怀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正蓝旗上都镇金莲川大街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贺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秀杰,男,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旭,男,汉族,经理。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峥、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秀杰、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8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至付清时止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测井、射孔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的二连盆地腾格尔凹陷腾4区块测井、射孔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5%工程款,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测井、射���服务,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688000元。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688000元,但是不应承担利息,被告多次与原告协调以物抵资,但原告均未明确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95%的工程款,5%为质保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测井、射孔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的二连盆地腾格尔凹陷腾4区块测井、射孔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5%工程款,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测井、射孔服务,双方不定期对工作量进行确认,2014年2月21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688000元,被告之后又支付原告100万元,现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688000元。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测井、射孔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其合法有效。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88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应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故对被告主张因未约定违约金故不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测井、射孔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5%工程款,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故被告应支付本金为2553600元自2014年2月22日至付款时止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134400元自2015年2月22日至付款时止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68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为2553600元自2014年2月22日至付清时止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134400元自2015年2月22日至付款时��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吉艾(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2元,由被告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春花陪审员 乔燕玲陪审员 韩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