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藏正杰、孙玉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藏正杰,孙玉梅,季承林,王坤,潍坊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92号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天恒国际大厦。负责人:苑青刚,董事长。被申请人:藏正杰,。被申请人:孙玉梅。被申请人:季承林。被申请人:王坤。被申请人:潍坊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东寺夹庄。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藏正杰、孙玉梅、季承林、王坤、潍坊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藏正杰、孙玉梅、季承林、王坤、潍坊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22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522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946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