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诉李立、钟永阳、贵州梅岭电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李立,钟永阳,贵州梅岭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214号原告: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300745734324E。法定代表人:温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晓雪,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阳,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晓雪,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州梅岭电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0650-8。住所地:遵义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俊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均,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被告李立、钟永阳、第三人贵州梅岭电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梦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人民陪审员 张成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