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瑞玲与李延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玲,李延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419号之一申请人:王瑞玲,女,1976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申请人:李延新,男,48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瑞玲与被申请人李延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瑞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延新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G××××0)予以查封,担保人高志国以牌照号蒙G××××8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延新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G××××0,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友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