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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9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谭显锋诉苏关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加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加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显锋,苏关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29民督2号申请人:谭显锋,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被申请人:苏关文,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申请人谭显锋与被申请人苏关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8日发出(2016)藏2229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苏关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关文在规定期间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藏2229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99.83元,由申请人谭显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玛拉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次仁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