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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德莎与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德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莎,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德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虽小,但影响面大,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且案件法律关系清晰,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铺位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