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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广军与被执行人朱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军,朱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67号申请人张广军,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彪,男,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广军与被执行人朱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朱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告张广军承包的1500平方米土地上的钢骨架予以拆除。受理案件费100元由被告朱彪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广军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送达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自己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