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尉彭均与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福乐蒙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彭均,额济纳旗福乐蒙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75号申请人:尉彭均,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福乐蒙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气象局西侧。法定代表人:霍玉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尉彭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福乐蒙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56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扣留。申请人尉彭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济纳旗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额济纳旗福乐蒙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济纳旗支行的存款15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春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