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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春华与谢凤云及原审被告谢春芝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春华,谢凤云,谢春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华,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临江市新市街新市六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云,女,194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宏伟镇铁西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春芝,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新市街。上诉人谢春华因与被上诉人谢凤云及原审被告谢春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春华于2016年10月26日以“经过再三考虑,决定撤回上诉,待收集新证据之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谢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闫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文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