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步云峰与被申请人步晓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步云峰,步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207号申请人:步云峰,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步晓军,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申请人步云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步晓军所有的位于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原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步晓军所有的位于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原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查封期间,被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变卖、赠与、设定他项权。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步云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