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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维春与崔维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春,崔维花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10010号原告崔维春,男。被告崔维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春与被告崔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截留被告崔维花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与被执行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辽0211执恢2153号)中崔维花的执行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截留(2016)辽0211执恢2153号案中被告崔维花的执行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