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王建荣,陈旭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539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将军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8204798-8。法定代表人:邝雪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芝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荣,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函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自芬,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旭亮,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原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荣、第三人陈旭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阳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