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任昌云与陈显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云,陈显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282号原告任昌云,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任荣幸,贵州省金沙县石场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显练,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天池花园。代表人覃程,经理。原告任昌云与被告陈显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任昌云负担。审 判 长 曾贵刚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曼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