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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XX与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证件号码6101261981012707XX。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证件号码6101261881110707XX。本院在执行赵XX、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车辆陕A10V**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583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30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其人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