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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曲继才、齐振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继才,齐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继才,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齐振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齐振波的银行存款11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