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炜烽与许陆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炜烽,许陆忠,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37号申请执行人卢炜烽。被执行人许陆忠。被执行人王英。原告卢炜烽与被告许陆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炜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陆忠、王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炜烽未实现债权29万元及利息。现因两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3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