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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17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喜龙诉马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龙,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17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喜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马莉,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永丰街组。本院在执行刘喜龙诉马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9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莉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