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17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喜龙诉马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龙,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17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喜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马莉,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永丰街组。本院在执行刘喜龙诉马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9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莉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